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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化传媒人的职业精神和职业规范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责任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力丹

(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2004年5月10日)

  开展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教育,是“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今天,我就新闻职业精神和职业规范这个话题与大家共同做些探讨。

  一、传媒业职业意识的现状

  我国传媒人职业意识缺失的问题不容乐观。 2003年,我们在上海对报纸、广播、电视的从业人员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在一些关涉职业道德的问题上,与1997年搞的全国抽样调查所表现出的认识偏差几乎一样。例如,“为自己编辑的版面、节目拉赞助”这种行为的“同意度指数”是3.05(指数1为绝对的不接受,5为绝对的接受,2.5以上则偏向于接受),也就是倾向于接受,而1997年调查的结果是3.09,也就是说过了五年多我们的认识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记者可以为本媒体拉广告”这种行为2003年的“同意度指数”是2.83,1997年是2.98,认识上虽不强烈但依然倾向于接受。对记者可以接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招待用餐”、“免费旅游”、“馈赠礼品”甚至是“现金馈赠”这四种现象的“同意度指数”,都在3以上,均趋于接受。这一结果使调查者感到很沮丧,这说明目前在中国的新闻出版界特别是在广大记者编辑的认识上还没有确立职业意识。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种状态?恐怕与我们的历史传统与现实背景有很大关系,毕竟中国的新闻出版业原来不是从商业化的路子走过来的。

  二、造成传媒业职业精神和职业规范相对缺乏的原因

  1.历史的原因。 我们现在的新闻业是在原来的党报、原来的延安新华广播电台和原来的北京电视台(1958年建台)的基础上慢慢发展起来的,那时所有的媒体包括出版社都是党政权力的一部分,都是党政机关的一部分。那时有一段语录,“报纸不仅是积极的宣传员和鼓动员,而且是积极的组织者”。媒体是积极的组织者,工作人员没有意识到自己是一个行业,而是意识到自己是党政权力的一部分,因为行业的概念和党政权力机关的概念完全是不一样的。这样走过来以后,要求我们现在的记者一下子就有一种专业化的职业意识比较困难。

  2.现实的原因。 1992年以后,新闻媒体开始走向市场,每一个具体的传媒都成为一个经济利益的单元,除少数党报党刊外,国家不再给媒体经费支持。媒体从党政机关的一部分一下子转变为一个经济利益单元,就会一天到晚为了经济利益去奔忙去奋斗。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形成一种职业意识,恐怕连社会行业的意识也难以形成。现在很多年轻记者到了一些媒体以后,首先给他的任务不是采访,而是拉广告,几个月之内拉不到广告,不但一分钱拿不到,还要向媒体交钱。这种情况很不正常,但又很无奈。这一现实原因导致我们现在的记者编辑缺少职业意识。职业意识不应是单位经营牟利的意识。

  3.机制的原因。 目前,现实传媒体制的内部制度很不健全,编辑部和经营、广告、发行等部门混岗,形成工作人员既拉广告又当记者的局面。这说明现在的传媒体制存在很大问题,这个问题在地方的一个普遍现象,就是一些媒体的地方记者站,上边的母体不给任何经费支持,而是要求记者站自己想办法创收。于是,很多媒体地方记者站的主要任务不是新闻采访而是拉广告,或是以其他方式搞经营,自己养活自己,同时完成上边规定的经济指标。这种体制造成了绝对的腐败。山西樊峙矿难事件中,一部分记者就是这种情况,根本谈不上职业意识和职业道德。

  4.流动的原因。 现在媒体发展太快,人员流动率过高。媒体的人事教育部门有教育职工、培养职业意识的义务,每年也都搞培训,但培训完以后人就走了,新的一拨又来了,这就造成年年培训年年人员流失,再重新培训新人,总是无法在媒体形成一种传统、一种文化,也无法确立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一个媒体应该形成一种比较好的传统,报社有报训,电台、电视台有台训。但是由于人员的流动率太高,无法形成这种力量,这是一种精神的力量。据了解, 2003年《京华时报》的人员流动率达25%,也就是说有四分之一的人流出去,有四分之一的人流进来。由于流动性太强,很难在一个媒体内部形成好的职业素质。

  总的来说,我们现在大部分传媒都处在一种焦虑的状态下,因为它要为生存来考虑问题,这就使得记者的职业意识包括责任感明显下降。近几年假新闻越来越多,没有人性的冷漠新闻也越来越多,恐怕与这些情况有很大关系。

  三、传媒业职业意识应处的位置

  在中国,主要有三个行业节日,一个是教师节,一个是护士节,还有一个是记者节。这三个节日意味着三种社会行业或三种职业,其中教育和医护这两种职业已经形成了一种非常明显的职业意识,也有一套职业规范。

  先说教育(思想阵地—传承文化—市场竞争主体)。 自 2500年前孔子开创教育业至今,一般情况下,只要你当了教师,无形中就会有一种观念,我是教师,我有责任燃烧自己,点亮别人。尽管有个别教师可能不遵守职业道德,但总体上大家都非常尊敬老师。当老师的也有一种心态,自己的学生如果取得了成绩是最大的安慰,学生的事是不能耽误的,是不计报酬的。这就是教师的一种职业意识。

  再说医护(健康机构—人道主义—市场竞争主体)。 自 19世纪南丁格尔创立世界红十字会以后,也形成一种全世界认同的职业意识,就是人道主义,是无国界的人道主义精神 —— 救死扶伤的精神。这种意识经过一、二百年的熏陶,在中国的医疗战线已经深深扎根。比如在旅途中,某个车厢出现了病人,只要有医生,他们绝大部分会马上会赶到现场去抢救病人。这是一种职业观念。教育和医护在现代中国也是市场竞争的主体,他们也要竞争,也要赚钱,但是社会对医生和教师的要求不是政治要求也不是市场要求,而是一种职业要求。

  再说传媒(党的喉舌—社会公器—市场竞争主体)。 我们的传媒政治上是党的喉舌,也是市场竞争的主体,记者应该具有社会公器的意识。这个意识在 1956年《人民日报》改版时的社论中即有非常的论述。报纸是社会的言论机关,报纸是公共的财产,要有这样一种观念,因为报纸是为社会、为公共事业服务的,尽管它同时又是一个市场竞争主体,要为本媒体赚钱,但它还有另外一种义务,就是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这是一种政治要求。这种职业意识应该是记者编辑的职业意识,就像山头上的消息树,消息树旁站了一个小孩,他的责任就是站岗放哨,观察动向,如果鬼子进村了,他有义务把消息树推倒,向大家报告情况。这就是记者的基本职责,向公众报告重大的社会变化,特别是及时报道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社会变化。外国的说法是像一个高高地爬在桅杆上 瞭 望的水手,为全船人的生命安全及时发出信息。不论是什么媒体,只要你从事这项工作,你就有这个职责,当有重大事件需要向人民报告时,也许你的报告没有得到任何经济好处,但是你有这个义务,因为你是社会公器,因为你是为公众利益服务的。这种意识就是媒体的职业意识或者叫职业精神。西方传播学论述媒体有三大职责:一是社会监测,相当于消息树或是 瞭 望哨的职责,这是媒体最重要的职责。二是使社会各部分为适应环境而建立相互的关系,媒体发表中央领导的讲话,实际上是为了在中央和全国人民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关系;媒体发布广告,实际上是为了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关系;媒体发布反对家庭暴力的消息,实际上是为了在夫妻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关系。三是使社会遗产代代相传,媒体在无形之中将我们文化的传统、文化的基因一代一代地传承下去。严格说,这三大职责不是政治要求,也不是市场要求,而是一个职业要求。由此也可以看出,职业意识和职业规范是一种职业精神,这种精神高于市场要求,也高于政治要求。一旦从事这个行业,就应该有这种意识。

  四、新闻专业主义的内涵

  1.专业意识。 新闻专业意识是一个学术概念,实际上就是新闻传播业的一种专业意识。你从事这项工作,你就要有一种监督社会的责任。重大的和与人民利益相关的社会变动,你有义务去报道,因为你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这是一种宏观意识。

  2.职业规范意识和评价标准。 职业规范意识和评价标准是联系在一起的,因为我们每做一件事情都应该有一套规则,但是现在很多媒体缺少这种规则。比如,我们采访一件事情,应首先考查信息源,信息源可靠吗?向你报告的人是什么样的人?在这一点上媒体经常出问题,很多假新闻都是由于信息源出了问题。还有很多自由撰稿人,从网上获得一个消息,内容很有轰动性,于是就不顾一切地去报道,结果是假新闻。这就是由于职业规范意识不强造成的。媒体应该制定一套规范的程序,核查信息源的真实性,同时还应有一套评价标准。一个自由撰稿人由湖北发给南方某报社一条“女儿状告爸爸的吻”的信息,这家报社的编辑经过审核,提出要当事人的照片,撰稿人提供了一个女孩的照片,报社还不放心,又要来当事人的基本简历后,编辑信了,可刚一发表,马上就被揭露出来是假新闻。这说明工作程序还不够规范,这个编辑确有核查意识,但向谁核查没有搞清,你不能只向报告人核查,还应向具体的当事人考察,但他没有这样做,所以出现了错误。职业规范意识有一个具体的操作程序,如果你按程序做了,即使出了错误,你也不负责任,这就是记者的特许权。特别是官方发布的新闻,如果记者按照官方发布的新闻做了报道,即使出了问题,记者也不负责任或是减少你的责任。缺少工作程序就是缺少职业规范的概念,有了这种概念,才会有规范的工作程序。

  3.专业知识、技能和培训。 在一个新闻岗位上工作,你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现在传播科技发展很快,你所在媒体应对你的知识和技能进行不断地更新和培训。可是现在社会上有一种认识,当医生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当教师条件也比较高,但似乎谁都能当记者,只要会写几个字能写文章的就能当记者。这个观念是不对的,因为记者应该有较高的专业技能和严格的知识培训。记者的技能主要不是表现在写稿上,而是表现在采访的能力、编辑的技巧上,特别是采访能力是记者首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可是我们现在的记者缺乏这种技能,只要遇到一点点小问题,马上就采用偷拍偷录的方式,这种方式只要有设备谁都能做,何必让记者来做呢?

  4.专业资格的认可。 新闻传媒行业内部应该有一套完整的专业资格认证制度,或者叫认可制度。目前新闻专业资格认可还不够规范,还存在比较多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存在较高的职业意识,很难形成一套严格的职业规范体系。这是需要慢慢规范、慢慢完善的事情,不可能一步到位。

  5.专业内部的自律。 这是指每个媒体或者整个行业应该有一套可行的自律公约。一些较大的媒体已经有了,也比较规范。其实这件事只要有一个人在管,来接待群众的投诉,就能建立起一套起码对假新闻和部分失实新闻更正答辩的制度,现在关键是我们的媒体缺少一个人在管。有一个人管,加上编委会再认真起来,就能做得很好。全国记协 1991年制定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1997年对全国记者进行抽样调查,结果只有40% 的人知道。这么一个庞大的行业,竟然大部分人都不知道它的存在,这说明整个行业的专业意识还是比较淡漠的。

  6.专业精神的范例。 一般来说,在一个行业内部,从专业精神的角度,应该有几个可以学习的范例,而且这些范例是由本行业而不是由官方树立的,是人们公认的典型。在教育领域有孔子,在医护当中有南丁格尔,他们都是本行业职业精神的典范。新闻出版行业也有许多典型,邹韬奋、范长江、穆青等等,但他们都是从政治角度树立起来的,从新闻专业、职业意识角度的不是太多。因为过去新闻不是一个职业,它是党政机关的一部分,它所做的一切都要考虑宣传。政治要求和职业精神要求是不一样的 ,我们比较缺乏新闻专业方面的范例。

  五、目前首先要做的事情

  1.要把记者无形的权力(power)意识变成权利(right)意识。 记者所有的采访权不是因为它是党政机关的一部分,而是要服务于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我们每个人五官能够接触的范围是非常有限的,他需要借助我们记者向他报告他不能接触到的很遥远的地方发生的事情。如果做到了,大家自然承认了采访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权的延伸,是“ right“。但是我们很多记者出去采访时经常想着“权力”,想着自己是某一级别的记者,忽略了记者与被采访对象之间都是平等的公民。毛宁事件发生后,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毛宁,在医院手术即将结束时,几个记者突然闯进手术室照相,毛宁保镖打了照相女记者一个嘴巴,然后抢下相机曝光胶卷。北京青年报抗议毛宁保镖打人,北京市记协呼吁严惩打人者,把社会舆论搞得轰轰烈烈。北京青年报还不甘心,又召开座谈会,请了律师、新闻学者以及北京市记协的负责人,想继续声援,但会上的发言不约而同地强烈地批评了他们不顾当事人处于生命危险,未经当事人允许的违规采访。毛宁保镖打人要受到惩罚,但这些记者为什么会产生只追究打人者而不反思自身采访行为的观念呢?就是因为我们记者觉得自己是某一级权力的代表,而没有认清彼此都是普通公民。这种“权力”意识需要弱化,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记者不将power变成right,恐怕很难谈得上职业意识。

  2.解决这个问题必须立足于同行控制。 我们面临以下三种选择:一是受众控制。受众控制是一种市场行为,受众喜欢不喜欢决定你的生存,决定你需要达到的标准。这不是个理想的控制方式,毕竟我们的行业有种高于受众一般要求的职业精神;二是第三方控制,也就是由行政权力来控制。这种方式是官方制定硬性标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我们的行为自由;三是同行控制。同行控制需要在全行业或是在媒体内部形成一套职业规范,这种职业规范是可操作的。职业角色的转化是要通过职业理念的内化来实现,而不总是依靠外面的监督。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已经研究出采访法律审判案件的十条规则,每条规则都有道理,都有依据,让人看了合情合理。采访法庭审判仅仅是一个小小的方面,其他方面也都应当形成一套完整的采访和报道规则。比如采访残疾人、采访未成年人需要什么规则等,确实需要研究,需要考察全世界同行做到什么程度,需要考察中国新闻事业的经验和教训,尽而总结出一套具体的规则来。如果这套规则形成得比较全面,比较系统,我们这个行业的同行控制也就形成了,慢慢地社会就会改变对新闻行业的印象。

  六、传媒职业精神与工作规范缺失的若干表现

  2003年山西繁峙矿难报道中发生记者受赌事件,引发了社会对我国传媒职业道德和工作规范的关注。一位新华社的高级记者指出,“传媒界把‘加强行业自律,强调职业道德,刹住不正之风'局限在集中对有偿新闻进行专项治理,这当然是完全必要的,但就记者队伍的建设而言还远远不够。应当看到,当前损害媒体和记者声誉的,不仅是有偿新闻,还包括职业理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责任方面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概括传媒在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大体有15种现象:

  1.传媒的编辑部门与广告、发行或经营部门混岗。 从中央传媒到地方传媒,都存在要求记者拉广告、分摊征订任务的问题,而且要求必须完成,否则会受到经济处罚。这给外界的印象就是我们的新闻业是一种纯粹的商业企业,而非文化企业。特别是拉广告,丰厚的回扣对记者的诱惑力很大,于是记者的正面采访可能就会变成一种发稿与广告的交换。这种制度要求将使新闻价值和政治宣传价值,受到利益的诱惑而扭曲。当前 15元以上的豪华杂志,其广告部门已经由外资掌握,即使编辑部门与经营部门分开,编辑部门也必须考虑广告部门的要求,否则饭碗就没了。

  2.广告与新闻栏目(节目)或其他节目混淆。 明明是广告,却冠以“企业家风采”、“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调查”、“某某访谈”等名称。这种变相广告,是违反《广告法》的。现在从上到下都在这么做,结果是把广告版和新闻版混淆在一起了。

  3.新闻栏目拉赞助。 也就是媒体的栏目或节目与企业搞合办,如搞企业冠名权等,这意味着媒体放弃了对赞助企业的批评权、监督权。这种现象不仅普遍存在,而且媒体内部也是鼓励的、支持的。这种现象一般并不被认为是违反了传媒的职业道德或职业规范。

  4.受贿无闻。 即在一些恶性事故或其他不利于既得利益者的较大事件中,为了封住记者的嘴而收买采访记者使其默不作声。这是一种明显的腐败现象。樊峙矿难中的某些记者便是这类问题的典型。

  5.假新闻。 假新闻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上海《新闻记者》杂志 2001年搞了一次中国十大假新闻评选。评选以后,很轰动,本来只想搞一次,结果连续搞了三年,评选出30条假新闻。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假新闻?究其原因,一是社会中增添了“自由撰稿人”这个行业。“自由撰稿人”的新闻源是很可疑的,对于这类来稿,要警惕,要加强审核,不然很容易出现问题。二是编辑缺少程序。缺少程序就会出现问题。“女儿状告爸爸的吻”是假新闻,就是由于编辑程序中的审核不符合规则。三是某些权威媒体不负责任,造成全国媒体跟着跑。比如,英国《太阳报》刊发了一条假新闻,说上海要建100层的高楼,可以容纳10万人。香港《文汇报》转载了这一消息。香港《文汇报》毕竟是我们党的报纸,有一定威望,结果内地很多报纸又转载了香港《文汇报》的消息,而没有一个媒体去核实,造成了普遍的假新闻。比较小的假新闻都是媒体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头脑一热产生的。假新闻会扰乱社会,更会损害新闻行业的社会威望。

  6.制造“媒介事件”。 一类“媒介事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性“公关”活动十分活跃,从企事业单位到党政机关,都意识到自身形象的重要性,为了能够通过传媒“露脸”,便想方设法制造并无多大新闻价值的人为“事实”,吸引媒体报道。这种“新闻陷阱”,传媒不予抵制,即属于违背职业规范。另一类“媒介事件”是传媒自己策划的。天下本无事,新闻策划之。这种策划通常以高扬主旋律、弘扬精神文明为标志,目的是通过大肆报道而提高传媒的威望,但这却超越了传媒自身的社会职能,也不符合职业精神。比如一家报纸跟着警察去打拐,打拐之后有八个幼儿找不到父母,报纸突发奇想,通过报纸每天发布一个孩子的具体情况,寻求社会帮助,最后,有的孩子找到了父母,有的找到了抚养人,八个孩子的问题解决了。在总结经验时,报纸认为自己做了一件非常好的事情,促进了社会文明。但是这个做法存在很大的问题,报纸的职责是报道客观发生的事实,但这家报纸却报道了自己制造的事实,除了弘扬精神文明以外还有提高媒体影响力的目的,而且也越权行事。自己制造事实,自己报道事实,这就是典型的“媒介事件”。如果把媒体制造的充满阳光与精神文明的事件加以推广,就会歪曲一个真实的世界,更违背了媒体的基本职责。还有一类“媒介事件”是企业为了出名,自己制造新闻,吸引媒体来报道。比如某企业向刘晓庆赠送了一套高级住宅,某公司提出悬赏五十万元寻找笔架山野人等,引来众多媒体跟随炒作报道。这些情况都属于违规的“媒介事件”。

  7.免费接受被采访方的各种好处。 小到吃顿饭,大到拿现金,从免费看节目、看比赛,免费旅游,赶场拿“红包”,到由被采访单位报销费用(包括吃喝、住宿、交通、通讯费)和接受“土特产”、礼品等,被相当多的记者视为常态。这种情况在西方新闻界是不允许的,一些大媒体甚至连拿对方一支圆珠笔都是绝对不允许的。这种情况既有从众的心理,也有媒体自身的难处,因为有些媒体效益不好,记者外出采访,承担不起经费,有时就会要求被采访方承担,但长此以往就成了问题。只要被采访方出了钱,你也就放弃了对这个企业的监督权和批评权。严格说,免费接受被采访方的任何好处,都是不正确的。

  8.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隐私权包括名称权、个人的电话、住址、家庭财产收入以及个人隐私等。这个问题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就已引起重视,但在工作中还是有被忽略的地方。我们做典型报道的时候,就往往忽略他的个人隐私。比如杨利伟,他的事迹可以报道,但媒体总是盯着杨利伟的孩子,一个无自决能力的三年级男孩,使得孩子不知所措。再比如李素丽服务好,你可以报道她的服务,但你不能公开李素丽的孩子叫什么,在哪个学校上学,丈夫叫什么,在哪个公司工作,这就干扰了人家的正常生活。还有一种情况,采访报道一些普通市民的时候,经常会拿着话筒对着一个卖菜的问“你今天挣多少钱”,卖菜的不愿回答,就说“二三十吧”,记者不依不饶,“到底多少钱”,卖菜的无奈地说“那就二十吧”。这种镜头无意中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表明你缺少法制观念,如果对方有法制意识,恐怕你就会经常被人告状。

  9.侵犯当事人著作权。 媒体涉及的内容越来越广泛,播放别人一首歌,转载别人一个非纯消息的内容,甚至一个通讯、一个特写都存在版权问题。一个名人的后代,电视台在播出他的照片前,征得了这个名人后代的允许,但却忽略了照片的拍摄者,结果被起诉。这说明如果新闻工作者的法制意识不全面、不系统,就会经常莫名其妙地犯错误。特别是著作权问题在涉及到电子媒体和印刷媒体互换的时候,一定要想得全一点,不要有漏洞。

  10.“媒介审判”。 这是一个涉及传媒与司法关系的新闻职业规范问题。一些记者或传媒缺乏法律知识,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愤怒或商业炒作的目的,在报道中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所谓的“媒介审判”,无形中传播了不少非法律的观念,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为主题的新闻稿,到以“哪有造假者告打假者”为主题的电视新闻节目,不一而足。

  11.偷拍偷录。 为了真实反映更多的社会不良现象,许多记者把偷拍偷录视为采访的“秘密武器”。在中国进行隐性采访,冒充某个人去采访,没有法律保护,但是法律也没有禁止,它是一个灰色地带。记者一定要谨慎采取这种方式,尽可能不去冒充什么人去采访,尽可能不要使用这种方式。很多偷拍偷录的采访,通过正面的迂回采访都可以拿到,只不过比较难,需要花费一些功夫。从世界上看,偷拍偷录这种做法也是不被认可的,普遍认为是一种违规采访行为。但是有时候道德的要求和公民对于知识群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所以我们不能说绝对不允许,只能说除非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出于对公众利益的考虑,才可适当地采用隐性采访的方式。采取这种方式,必须要有一定的工作程序。中央电视台内部就有这样的工作程序,采取隐性采访是要由某一层领导签字的,这就使其纳入了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尽管我们在不同程度地采取这种方式,但有几个方面绝对不能涉足。比如,我们绝对不能冒充贩毒子,或冒充其它犯罪分子去采访。假如你向人家要毒品,而对方没有卖过毒品,经你诱惑人家卖了,根据法律规定 50克以上,就会判死刑,尽管你是出于采访的目的,但实际上你的行为本身也是在犯罪。还有以前发生的盗墓事件,记者打入内部,为了不暴露身份,他也跟着盗了文物,最后又自己花钱把被盗的文物买回来,献给了公安局。不管动机如何,但他也参与了盗墓,他也就成了犯罪分子。所以,凡是犯罪事件我们千万不要参与。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不能冒充执法人员。你可以作为顾客去暗访,但绝对不能冒充执法人员去暗访,你的暗访也绝不能干扰正常的党政活动。比如你要考验110灵不灵,打了个电话报警,110过来后你说声对不起,这是违规的。浙江有一个记者为考验浙江省招聘副局级以上干部是否公正,冒充竞聘者参加了考试,进入复试后,报社才出面进行解释,这明显干扰了政府的正常工作。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侮辱人格的做法千万不要做,比如你明明是好人,眼睛能看得清清楚楚,你非装成盲人,在路边考验人的道德心,有人过来帮助你,你对这个人做出良好的评价,但你却侮辱了人格。以上这些介入式隐性采访和偷拍偷录,我们一定要谨慎。而采取非介入式的采访是可以的,也就是人家在公开场合做什么,你不露声色,也没有干扰他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只是做些观察,做了拍摄,这在一般情况下是没有问题的。

  12.拒绝更正与答辩。 新闻的真实性表现为一个报道过程,因为新闻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迅速报道出去,很难做到完全真实,所以马克思认为,新闻的真实性表现为一个有机的报道运动。在报道过程中,后边的报道会自然而然地更正前面报道的偏差,如果后边不需要再去报道,前面报道的一些差错,应当通过某种形式进行更正,报道的一些观点错了,也应当允许当事人答辩。这是一个国际惯例,这个惯例就是 1948年联合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出台的与《新闻自由公约草案》并行的《更正与答辩公约草案》,但很可惜最后只是一个草案,没有最后表决。这表明,我们一方面要讲新闻自由,另一方面要讲更正与答辩,要允许媒体更正错误。中国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报纸上出了问题一概不更正,现在有些报纸开始建立更正与答辩制度,这是我国传媒业走向职业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13.炒作明星绯闻和犯罪新闻。 这个问题主要出现在一些社会生活类报纸和一些电台、电视的娱乐节目中。发生在明星身上的事情值得报道,犯罪新闻也值得报道,但需要把握分寸,特别是犯罪新闻,一些细节是不应该暴露的。传媒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新闻报道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过度炒作明星绯闻和犯罪新闻的细节,本身即有悖基本的职业精神。

  14.无人性的冷漠新闻。 记者应当客观报道事实,但当这个事实涉及到人的生命、人的名誉的时候,记者应该表现出一定的社会良知和人性。遗憾的是有些记者对此显得非常冷漠。某记者报道一民工跳楼自杀,形容“他像燕子飞翔似的落到地上”,报道就像冷血动物,缺少人性。再如报道某个青年妇女被逼跳楼,记者称她为烈女、节女,这都是以封建社会的观念在报道一个事实,也是缺少人性的表现。最典型的是湖南某饭店推出人乳宴后,记者在采访时居然冷静到没有人性的程度。他首先问,“人乳卫生吗”,回答说,“经过卫生部门检疫了,没有问题”。他又问,“工商部门有没有规定禁止”,回答说,“查遍了工商部门的文件没有禁止的”。从这组报道可以看出,我们的报道水平仅仅停留在了法制水平上。法制是一个最低标准,报道这样的事情还有一个最基本的标准 —— 人性的标准。其实这是个很容易判断的事实,出售的是人乳,人乳是母亲的奶水,是喂孩子的,结果被当成商品出售,而记者用非常冷静的态度来报道这个事实,有的媒体还发表了赞成出售人乳的言论,有的甚至还刊发了照片。这是侮辱人格、缺少人性的冷漠心理的表现。

  15.低俗广告和虚假广告。 关于低俗广告,《广告法》有明确规定,但是现在很多媒体特别是电视媒体在打擦边球。这就要求我们除了依据法制的标准,还要按照道德的标准来把握广告的内容。但是现在相当一部分广告的内容是低俗的。比如,一个非常著名的洗衣粉广告说,“泡了吗?漂了吗?”。还有一部分广告带有侮辱女性、歧视女性的倾向,暗示女性就该洗衣服、抱孩子。最近全国妇联和社科院新闻所抽样调查了很多电视广告,结果百分九十以上的广告都含有这个因素。所以广告部门在审查广告的时候,除按法制标准,还要遵循道德标准和职业标准。关于虚假广告,我们媒体有一定的责任。很多假药是我们媒体揭露出来的,但最初这些假药又是通过媒体的广告传播开的。还有假种子,起初是通过媒体广告宣传出去的,追究责任的时候,似乎媒体又都没了责任。其实媒体是有责任的,因为它帮人做了缺德事。

  上述这些问题,有些我们暂时还解决不了,甚至还得这样做。那么,当你被迫这样做的时候,你要意识到这样做是错误的。这是我们走向职业化的第一步。香港某大学传媒学院院长朱力教授说过这样一段话,我们的学生毕业以后,到了媒体工作,当他不得不被迫按照老板的旨意去做事,甚至是做一些违规的事的时候,他心里如果能够明白,这样做是错误的,这就是我们新闻教育的成功。我们第一步就是要树立这个观念:这样做是错误的。

  七、三种职业行为的归纳

  第一种,境遇决定行为论(八成人这样做)。 境遇决定行为论就是一般情况下记者都会遵守职业规则,不说假话,不去冒充。但有时为了做好一件事情,他需要在道德标准和新闻价值之间进行权衡,有时必须放弃原则或规定。因为记者有时候要绝对遵守规则,就拿不到、抢不到新闻。特别是在对某件重大事件报道与否的权衡上往往让人进退维谷,于是就出现了一种行为模式,就是在一般情况下,需要遵守各种法律和职业规范,但遇到极个别情况的时候,就会偶尔地违反规范,这在行业内部是被认可的,有时在外界也会被认可。像《华盛顿邮报》的两位记者采访水门事件,最后尼克松被迫辞职,他们在采访过程中大部分行为都是遵守规则的,但是个别情况也是违规的,不过总体上这两位记者还是得到了大家的肯定。

  第二种,绝对主义职业论(也称绝对职业主义论,二成人这样做)。 由于新闻工作需要选择带有新闻价值的事实,于是就出现了只考虑这个事实是否具有新闻价值,不考虑报道后可能带来的社会反响;只强调新闻报道要充分,绝不向公众隐瞒,不考虑报道后可能造成的社会后果的情况。比如,某出版商出了一本专门介绍如何自杀的书,书本身的传播范围是有限的,可法国一家媒体把它登在了报纸上,于是遭到公众的谴责,但记者认为自己是对的,因为这本书有很大的新闻价值,但他没有考虑到一些想自杀的人,看了报道后很可能就死了,这就危及了很多人的生命,是极不道德的。我觉得在这一点上,我们不要学习西方有些记者,因为他们狭隘的职业意识太强了。在中国,报道必须考虑后果,需要在新闻价值和后果之间进行权衡。

  第三种,反强制主义道德论(极少数人这样做)。 反强制主义道德论是指有些人完全没有规则,也不考虑规则,只要我能弄到情报,不惜以任何手段,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且并不感到有什么不妥。在西方新闻界,这类人都被认为是不规范、不老实的。

  八、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的内部信条

  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有一个内部规则就是针对暗访这种行为的。它说,无论如何,秘密调查都是一种欺骗,因为你在冒充,你在说你是什么什么,但你不是。新闻不能由于你在采访新闻,就可以用欺骗的方法去欺骗。新闻不是欺骗的通行证。我们不能以目的的正当为由而不择手段,因为秘密不能用做一种常规的做法,也不能仅仅是为了增添报道的戏剧性而使用,因为有些很小的、完全可以通过正面的、迂回的方式来报道的事情,我们都用了隐形采访、偷拍偷录的方式。实际上我们在无意中迎合了公众的一种集体偷窥欲。这个做法是不对的。我想《新闻联播》这个内部的规则,可以作为一种信条来把握。

  九、关于《新闻法》的几个问题

  1.法制与法治的差异。 我们在报道的时候,要用“法治”,不要用“法制”这个词。“法制”的英文是“ rule by law”,即通过法律来统治,主语是统治者,就是法为政治服务,它带有制定者的任性性质。这种“法制 ” 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法治”的英文是“ rule of law”,“law”是主体,即用法来治理政治,是一种相对稳定的依法管理。意大利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法治国家,从1946年建立共和国以来,已更换了70多个内阁,直到最近的贝卢斯科尼内阁才比较稳定,也就是说平均不到一年就换一次内阁,但意大利不但一点没乱,而且从1946年到现在没有发生过重大的国内冲突。为什么?因为意大利是个法治国家,总理和部长换来换去,但是国家职能部门的常务副部长是无党派的,他要按照法律的要求去维持国家的正常运转。这种制度就是法治。跟法治对立就是人治,往往换了人以后,就会大换班,政策也会发生很大变化,从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我们追求的目标是“法治”。

  2.世界上的两大法系 —— 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 大陆法系(法兰西法系)就是使用成文法,法律尽可能地涵盖所有问题。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应该制定《新闻法》。海洋法系(英美法系)尊重的是不成文法,或是案例法,在广义上使用《新闻法》的概念,但你非要问美国有没有《新闻法》,他们会说有,再让他拿出来,他只好说我们的《新闻法》存在于一系列案例中,存在于一系列惯例中。比如在海德公园可以自由集会、自由发表演说,但这没有成文法的规定,而是几百年来形成的传统,如果有谁要制止群众在海德公园发表演说,那就是违法。新闻界往往是案例法,过去在审判某个新闻官司时这么处理,这个官司就可以作为以后审判新闻官司的法律依据。

  3.我国《新闻法》制定的历史。 我国《新闻法》是在 1984年经彭真委员长批准,责成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委员会副主任胡继伟具体负责的。胡继伟在中国社科院新闻所建立了《新闻法》研究室,1988年形成《新闻法》草案,同时责成上海新闻界和新闻出版署各搞了一部《新闻法》草案,最后形成三部《新闻法》草案。到1989年,制定《新闻法》的工作停顿下来。

  4.现实《新闻法》难以制定的四对矛盾。

  (1)法的刚性与意识形态的弹性的矛盾。法是刚性的,就是法要规定一是一,二是二,不能含糊其词。而意识形态是弹性的,新闻工作正属于意识形态领域,所以到目前为止,中国在意识形态领域只有两部法,一部是《文物保护法》,一部是《著作权法》。中国没有戏剧法,没有小说法,也没能出台《新闻法》。

  (2)法的权力的普遍性与传媒实际上的等级性的矛盾。法要规定的权利必须是普遍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记者有采访权、批评权、报道权……假如出台《新闻法》,就得有这个要求,规定记者在新闻面前人人平等,中央级媒体的记者和县报的记者都应该是平等的。可实际上我们的媒体是分等级的,按照行政级别划分为中央级、省级、地级一直到县级。可以想象,一个县级报纸的记者能被允许采访两会吗?有些比较特殊的会议,只有新华社、《人民日报》的记者可以采访,地方记者想都甭想。这是一个不平等的现实。

  (3)法的稳定性与舆论导向的随机性的矛盾。法是稳定的,一旦制定了法,一般不能轻易改动,但是中国的舆论导向是随机的,在某一个时期强调某一个问题,甚至对某一个问题的认识、定性也是完全不一样的,处理方法经常发生跳跃式变化,这也是个现实问题。如何用法律来规范舆论导向是当前的一个难题。

  (4)法的普遍性与纪律的有限性的矛盾。法是普遍的,因为法所确立的对象目标是整个社会。如果《新闻法》出台就应规定,凡是公开发生的事实,都是可以报道的。这是带有普遍性的。可是现在我们所有媒体都是挂靠在某一个机关单位的,是党领导的,很多的记者编辑是共产党员。在这种情况下,上级领导提出某某事情不报道,尽管这个事情是公开发生的,但你作为下级,你作为党员,你就得服从,这是纪律。

  5.关于《新闻法》的几个基本法律概念。

  (1)公众对权力组织的知晓权。记者应该帮助公众更多地获取党政权力机关的信息,当然这些信息是可以公开的。这是记者的职责,也是公民对权力组织的一个要求。在中国法律上没有这个概念,但知晓权在国际上是通行的。目前美国有两部非常典型的代表知晓权的法律,一部是1966年出台的《情报自由法》,规定任何公民都有权向相关的政权组织、政权部门提出按一定程序提供信息的要求,如果遭到拒绝,公民有权予以起诉。还有一个就是1977年通过的《阳光法案》,也译为《光天化日法案》,规定凡是政府部门召开的讨论政策的会议,除个别须经最高法院批准才可秘密召开的会议外,一律向社会公开,这既是公众监督权力组织的一种行为,更为记者提供了方便。但实际上这种做法并没有引来更多的人和记者参加会议,这一做法的法律意义,就象一把正义之剑悬在各个政府部门的头上,你不为人民服务,很可能会有人来听你的会,来监督你,这就是目的所在。

  (2)维护公民的隐私权。前面已经谈到,新闻记者要有这个观念,尊重别人的隐私权。

  (3)为新闻来源保密的隐匿权。新闻事业之所以能够在社会上立足,是因为有广大的公众向我们提供信息,仅仅靠记者去捕捉信息非常有限,如果我们不遵守隐匿权,不为信息来源保密,我们的新闻就会成为无源之水,很快就会枯竭。所以这是一个行业的要求,也是《新闻法》的要求。上海有个人举报一位官员贪污,贪官被判了刑。因为他是举报人,采访时他提出保密的要求,记者也做出了承诺,但后来这个举报人受到上海市委的表扬,这时记者忽略隐匿权,觉得当事人已经判刑了,问题不大了,就公开了他的形象,很快这个人就遭到了各种各样的恐吓电话,门也不敢出,窗户也上了锁,最后他起诉了这个记者。在这方面我们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

  (4)更正与答辩权。前面也说到了,这是新闻工作的基本要求,现在很多媒体没有做到,要逐步建立并完善起来,形成一种制度。

  6.“诽谤”与“侮辱”的区别。 我们在写新闻稿件的时候,需要把“诽谤”与“侮辱”这两个词区别开来。诽谤是指一个人没有做某件坏事,你说他做了。“诽谤”这个词比较重,在法律上的量刑标准也比较高。“侮辱”是一种泛泛的厉骂,某某人是混蛋,某某人是小偷,某某人不是个好人等等。侮辱这个词比较轻。你在判断事实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两个词的使用,不要出现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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