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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文明建设

沈阳市文明祭祀工作责任分工细则(试行)

( 2005年3月20日)

  为全面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抛撒纸钱和烧纸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沈阳市殡葬管理条例》、《沈阳市城市卫生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进一步加大摈弃陋习、移风易俗、文明祭祀的工作力度,努力形成与时代相符合的具有沈阳地域特色的祭祀文化,不断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促进和谐沈阳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传统习俗,主要祭祀日为五个时段 ,即清明节(四月五日)、农历七月十五、农历十月初一和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除夕(农历十二月三十)。根据上述五个重要时段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的推进文明祭祀工作。

  第二条 倡导“文明祭祀”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任务,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在推进“文明祭祀”的工作中,要注意综合运用“人文关怀、依法行政、宣传舆论、组织疏导、典型示范和崇尚文明”等力量合力推进,还要做到“集中整治与经常管理、部门负责和合力攻关、严格查处与积极疏导、依法行政与科学行政、重点突破与全面告别”的有机结合,务求取得实效。

  第三条 文明祭祀工作采取“块块为主,条条牵动,全员参与,整体推进”的方式全面展开。各区县(市)、各开发区要对文明祭祀工作进行属地化管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并将此项工作的情况作为地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和考核领导干部业绩的重要指标,认真考核,科学管理。在巩固城区文明祭祀工作成果的同时,逐渐向郊区、县(市)推进,全面落实文明祭祀工作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市、区两级文明办负责对全市和地区文明祭祀的组织协调和调度综合工作。要把文明祭祀工作作为市、区两级文明单位重要指标进行认真考核。要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和情况汇报制度,每逢五大祭祀日前两周,召开地区、部门联席工作会议,根据祭祀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有针对性地研究部署祭祀工作。每个祭祀日后的第二天汇总环卫、火灾、大气质量等情况。每半年(农历七月十五后第一周)召开一次总结会;每年春节后、清明节前召开年度工作会议,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总结和部署工作。要注意发掘培养树立宣传各类先进典型,策划做好新闻宣传和社会宣传。编发专项简报,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各街道(乡镇)、社区(村)要负责对居民(村民)文明祭祀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公祭堂”等多种形式的文明祭祀活动。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加强理论研究,努力形成具有时代特征,沈阳地域特色的祭祀文化。

  第五条 市、区工商局负责对各大日用杂品批发市场的监管,严格控制烧纸等封建迷信商品的销售渠道,扼制流通源头。充分发挥个体劳协等群众组织作用,注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经营业户的宣传和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对个体门点经营丧葬用品的监管,对违规经营不听劝阻的业户给予罚款、缓审和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要加强对各分局的业务指导和考核。

  第六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勤务区的作用,对沿街贩卖烧纸和封建迷信用品经营者进行整治处罚。对在街路烧纸祭祀的居民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者依据《通告》给予处罚。

  第七条 市、区公安局要积极配合开展文明祭祀活动,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市、区民政局要会同相关执法部门加强对殡葬场所和各医院周边地区经营丧葬品业户的管理,对贩卖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业户依法给予处罚,并负责对相关情况的统计和报告。

  第九条 市、区城管局要配合文明祭祀工作,进一步做好环境卫生的清洁和保洁工作,净化美化环境,并负责对有关情况的统计和报告。

  第十条 市、区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各自行政管辖区域内的造纸厂特别是城市周边小型造纸厂的监督检查,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生产的企业、因生产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从生产源头上扼制烧纸生产,并负责有关情况的统计和报告。

  第十一条 各级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文明祭祀工作,更要注重发挥青年先锋队和家庭作用,把此项工作列入青年文明号、文明家庭评比中,引导青年、妇女做文明祭祀故人的先锋和模范,并做好向有关部门宣传推荐典型的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市里组成市民文明创建工作监督员队伍,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各地区、各部门文明祭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通过媒体等方式予以通报。市属各新闻单位在五大祭祀日前一周要公开各责任部门的举报电话,对举报查实的群众由工作部门给予奖励,并以专题、专栏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倡导文明新风,推进文明祭祀工作。 

 

  主办单位:中共沈阳市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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